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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債公司站在債款人的視點,為了適應《解說》的內容,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主張債款人做到如下幾點:青海收債公司站在債款人的視點,為了適應《解說》的內容,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主張債款人做到如下幾點: 1、在債款債款產生之前或產生之時,債款人應當讓夫妻兩邊在合同中一起簽字承認或讓夫妻另一方獨自出具書面承認函,明確表示知曉、認可該債款,并樂意一起承當還款責任; 2、在債款債款產生之時和產生之后,債款人應當及時搜集款項劃付、收據、發(fā)票、合同等能證明債款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債款用處的確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各項材料; 3、假如的確無法做到讓夫妻兩邊“共債共簽”或無法確定債款將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則債款人應當事先對于債款人的個人履約能力做充分的評估,慎重考量債款收回的危險因素。 咱們以為,隨著《解說》的正式出臺,對原先《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說》中關于夫妻一起債款的確定及相關舉證責任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和更新,其目的既是為了維護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使其免于背負不合理的債款,也維護債款人不被債款人歹意逃廢債。立法者在平衡和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也給予膠葛處理更清晰的確定標準,不失為一大前進。 本文由青海收債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