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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賬公司借錢給親屬未寫借單,還能要回來嗎?青海收賬公司借錢給親屬未寫借單,還能要回來嗎?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因女兒上學急需用錢,鄰水縣豐禾鎮(zhèn)人陳某芳向亡夫的叔叔熊某銘告貸1萬元,出于親友之間的信任,兩邊并未簽定告貸字據。2016年7月,陳某芳因病住院,熊某銘先后兩次共告貸1.8萬元幫忙陳某芳醫(yī)治。兩次告貸,因情況緊急,加之陳某芳的子女及親人在場,熊某銘仍未與陳某芳簽定字據。 陳某芳康復出院后,熊某銘向其催要金錢,但陳某芳否定借錢事宜。2019年5月,兩邊經豐禾鎮(zhèn)公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公民調解協(xié)議書》,載明:“陳某芳招認告貸2.8萬元,但認為因房產遺留分配不妥而暫時拒絕還告貸,等房產遺留分配搞清楚后再還告貸!眱蛇呍谠搮f(xié)議書上簽字按印。 然后熊某銘多次向陳某芳催要告貸,均遭到拒絕,2019年8月,熊某銘將陳某芳起訴至法院。陳某芳稱,熊某銘已訴至法院,《公民調解協(xié)議書》不收效,2013年所借的1萬元是第三人熊某陽(系熊某銘兄弟)托付熊某銘轉借,不是熊某銘借給自己的,因而只招認2016年在醫(yī)院向熊某銘告貸1.8萬元。 鄰水縣公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和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依照《中華公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令法規(guī),斷定陳某芳于斷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熊某銘告貸2.8萬元。 青海收賬公司法官說法 鄰水縣公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的借貸聯(lián)絡是否建立以及被告是否應歸還原告告貸2.8萬元。本案中,盡管沒有借單,但被告在《公民調解協(xié)議書》中有自認向原告告貸2.8萬元的實際存在且簽字按印,故原告熊某銘與被告陳某芳之間建立了借貸聯(lián)絡。合法的借貸聯(lián)絡受法令保護,原告作為債權人有權依法要求被告實行還款義務。雖被告在調解協(xié)議書中注明了要等房產遺留分配搞清楚后再還告貸,但經庭審釋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視為對此約好的放棄,且房產遺留分配訴訟與本案借貸訴訟系兩個不同的法令聯(lián)絡,故被告辯稱拒絕還款的理由不建立。 依照《中華公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和《中華公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斷定如下:被告陳某芳于本斷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熊某銘告貸2.8萬元。 鄰水縣公民法院法官說,親友之間告貸時,往往依據各種原因而沒有告貸合同或借單等能夠證明告貸實際的依據,許多當事人只有轉賬憑據,而告貸人又堅決聲稱該轉賬為其他合理原因而發(fā)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一味地苛求告貸人有必要證明實踐發(fā)生和借貸約好。一同,關于此類案件告貸人僅提出兩邊之間不存在借貸聯(lián)絡的反對意見是不行的,還有必要供給有力的證據加以證明。 本文由青海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