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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賬公司民間借貸膠葛中夫妻一起債務確認的現(xiàn)狀及困境青海收賬公司民間借貸膠葛中夫妻一起債務確認的現(xiàn)狀及困境 (一)《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出臺前后的司法實踐比照 在《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出臺前,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則,在民間借貸膠葛案子中,夫妻一起債務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一般遵從債務保護優(yōu)先的原則。債務人僅須證明其與舉債人之間存在合法有用的借貸聯(lián)絡,且該債務發(fā)生在舉債人夫妻婚姻聯(lián)絡存續(xù)期間;相反,舉債人愛人建議該借貸并非夫妻一起債務的,則須舉證證明該借貸并非用于夫妻或家庭一起生活或生產經營(并非限于夫妻一起生產經營)。 2018年《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出臺后,此類案子的裁判思路調整為:舉債人的舉債,推定為個人債務;債務人建議舉債人的舉債系夫妻一起債務的,須盡到滿足的證明責任。在“特別共債”的確認上,對債務人課以了更為嚴厲的舉證證明責任。然實務中,不少裁判者仍遵從“夫妻工業(yè)共有”則“夫妻債務共負”的理念,對“特別共債”的確認又回到本來的推定思路上。 (二)民間借貸膠葛中夫妻一起債務確認的困境 第一、民間借貸膠葛中關于夫妻一起債務的實體權力平衡方面存在困境。民間借貸一旦觸及夫妻一起債務,便會觸及愛人一方的人格權和工業(yè)權問題。部分學者試圖通過比例原則來諧和債務人和舉債人愛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但這種做法將債務進行優(yōu)先保護,未能充分考慮人格權具有優(yōu)先于工業(yè)權進行保護的法律價值,疏忽了民法應以人格權的保護為首要和根本任務的一致,且僅因愛人聯(lián)絡而苛責于舉債人愛人,會對其自在構成阻止,亦會對婚姻家庭的安穩(wěn)及社會秩序構成極大威脅。 第二、民間借貸膠葛中關于夫妻一起債務的訴訟權力平衡方面亦存在困境。一方面,基礎性債務債務聯(lián)絡確認具有特殊性:書面證據短缺,當事人陳說和證人證言的可信度低,裁判者通常只能運用經歷法則確認實際,危險較大。另一方面,夫妻一起債務的確認日益凌亂:夫妻之間或許為了兩邊的利益而虛擬實際,或構建訴訟騙局或障礙,阻止債務人舉證;舉債人也或許為了逃避或削減己方承擔債務的比例,獨自或與他人一起虛擬借貸實際。 本文由青海收賬公司整理 |